| 标题 | 不动产登记 |
| 内容 | 本人淮安市金湖县人,目前已结婚并有一个子女,户籍之前都在农村,父母在农村有宅基地并有房产证(房产证上只有父母的名字,没有本人、妻子和子女的名字),因为小孩上学的原因,之前将本人、妻子和子女的户口签到县城,咨询在户口迁出的情况下,是否将一家三口的名字加到父母农村房屋的房产证上,如可以,请问需要什么材料,如不可以,请告知相关的法律条文,谢谢! |
| 提交时间 | 2026-08-26 08:48:52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您一家三口户口已迁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父母在世时,不能将您、配偶、子女增加为该宅基地房屋不动产权共有人。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生前赠与、家庭协议均无法办理该加名登记。 待父母去世后,可按继承办理登记: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地上房屋,依规办理转移登记,证书附记继承人身份;继承后仅可修缮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儿媳、孙辈不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若要一并登记,需有遗嘱或者全体继承人达成分配协议。所需材料: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原不动产权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嘱/继承分配协议、权籍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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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单位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答复时间 | 2026-08-31 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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