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2004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法律适用问题 |
| 内容 | 本人现就200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法律适用问题向贵厅政策咨询。 法条原文: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法条标点句式存在理解分歧,特此咨询两个核心问题: 1. 本条当中的“可以并处罚款”,从文义及立法本意上,是否仅适用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建筑物及设施”这一种情形**?2. 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处罚的案件,能否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并处罚款? 特别说明:我区分清楚:本咨询只问第七十六条本身的罚款;如果存在破坏耕地种植条件,依据罚款属于另一条法律,不在本次咨询范围。 恳请予以官方释明,盼书面答复。本人会保存答复,用于理解土地行政执法法律适用。谢谢! |
| 提交时间 | 2026-08-31 16:39:33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罚款,是可以并处罚款,是选择性的并处罚款,即在拆除或者没收的同时,是否并处罚款,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的情形来选择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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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单位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答复时间 | 2026-09-02 0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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