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综合用地性质土地上的城镇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的处理办法 |
| 内容 | 综合用地性质土地上的城镇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何续期?是比照住宅城镇住宅用地的管理办法,自动续期,还是另有相关规定? |
| 提交时间 | 2026-09-13 08:39:30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您所说的综合用地性质土地上的城镇住宅,应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后,按照法律法规办理。 |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答复时间 | 2026-09-17 10:42 |
版权所有: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序号:苏ICP备05009012号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0331号网站标识码:32000000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 邮编:210017 联系电话:025-86599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