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咨询历史办证政策 |
| 内容 | 1992年甲因宅基地房屋移址翻建,将原宅基地房屋交还给村集体。村集体于1995年将该原宅基地房屋转让给没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乙。 请问,根据1999年本省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颁证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乙占有的房屋及土地,能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并获取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吗? |
| 提交时间 | 2026-09-14 10:49:22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你好,1995年时适用88版土地管理法,当时允许非本村人员经批准取得集体宅基地;只要是当年村集体同意合法取得、房屋至今保持原状未灭失,权属没有转手,经过村集体证明+公告程序,能够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但证书上会注明权利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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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单位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答复时间 | 2026-09-18 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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