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咨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登记政策: |
| 内容 | 您好,向您咨询不动产登记政策问题,是商业综合体项目:项目原始出让宗地约 9924㎡,属于商办,部分物业对外销售,部分一万多方商业属于开发商自持没有出售。办理分户登记的时候,只把对应已售房屋的 3199㎡土地分摊登记给各购房业主;其中 3860㎡保留建筑占地已经分割,单独办理开发商名下不动产权证;还剩余 2874㎡土地,是配套开发商自持物业用地,没有计入业主公摊。想咨询政策口径三个问题:1、商办综合体,开发商存在大量自持物业,原始宗地经过分户土地分摊之后,是否允许把配套自持物业的剩余土地确权登记在开发企业名下?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36 条规定,业主共有土地应当在房屋首次登记环节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项目已经完成首次登记、分户办证多年,登记机关能否在后续更正登记程序当中,直接事后推定一块从来没有申请登记过的土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3、最高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整栋专有建筑物规划占地,不属于业主共有。该规则是否适用于商业综合体开发商自持建筑对应的配套预留土地? |
| 提交时间 | 2026-09-18 11:18:28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你好,有协议的话按照协议办理。已经合法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按照不动产权证记载的为准。尚未确权登记的,可持相关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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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单位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答复时间 | 2026-09-20 1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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