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3-00193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其他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3-07-01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的通知 主   题   词: 省政府 传输 公文 电子 文件
文          号: 苏政办发〔2003〕52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的通知
时          效:

  

  苏政办发〔2003〕5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部署,决定从2003年7月10日起,开展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与省政府办公厅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其中7月10日至8月9日为试运行期,8月10日起正式开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7月10日起,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报送的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内事类请示件,通过江苏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传输,附件仍按原渠道报送。传输地址为:SF_BW@JSGW.GOV.CN(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办文)。向省政府报送的绝密级内事类请示性公文,仍以纸质方式通过机要通信渠道报送。

  二、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报送的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外事类文件和其它正式公文,通过江苏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传输。传输地址为:SF_SF@JSGW.GOV.CN(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收文)。向省政府报送的绝密级外事类文件,仍以纸质方式通过机要通信渠道报送。

  三、7月10日至8月9日公文传输试运行期间,省政府办公厅仍受理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报送的纸质文件。8月10日江苏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正式开通运行后,将不再受理纸质文件(绝密级文件除外)。

  四、各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各类电报,仍按原渠道传输。

  五、开展电子公文传输,是电子政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政务信息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严格执行《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好电子印章,确保传输工作安全有效地进行。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二○○三年七月一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3〕5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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