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04-00121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机关事务 通知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 文 日 期: | 2004-02-05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并实行一事一议筹劳的通知 | 主 题 词: | 村民 一事一议筹劳 筹劳 农民 监督 |
文 号: | 苏政办发〔2004〕4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并实行一事一议筹劳的通知 | ||
时 效: |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22〕9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苏政办发〔2004〕4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统一规定的
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并实行
一事一议筹劳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从2004年起,全省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筹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事一议筹劳要遵循“减轻、规范、民主、公开”的原则,切实减轻农民劳务负担。要健全和完善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劳务筹集的操作程序。
二、一事一议筹劳采取“上限控制、民主议事、议批结合、专工专用、张榜公布、群众监督”的办法。每年年初,村民委员会应将当年需筹劳兴办的项目,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村民代表由村民按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名,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讨论通过的筹劳项目由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经村民代表逐个签字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一事一议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筹劳原则上控制在5个工日左右,最高不超过8个工日。
四、一事一议筹劳以出劳为主,实行以资代劳必须坚持村民自愿。村民同意以资代劳的,须办理书面签字手续。以资代劳工价,苏南地区每个工日不超过12元,苏中地区每个工日不超过10元,苏北每个工日不超过8元。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各地规定的以资代劳政策一律取消。
五、一事一议筹劳由农村18周岁至55周岁男性劳动力和18周岁至50周岁女性劳动力承担,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在校学生、孕妇以及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出劳义务。对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劳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半数通过,予以减免。
六、一事一议筹劳不得跨村使用。确需跨村使用的筹劳,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办法,在一事一议筹劳限额内统一安排用工。除遇到防洪抢险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力。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出劳。
七、村民委员会负责一事一议筹劳的筹集、管理、使用、审核和监督。村民委员会要定期张榜公布筹劳的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未经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建设项目,不得筹劳。筹劳未用于村民议定的建设项目,村民有权拒绝承担筹劳任务。
八、加强对一事一议筹劳的管理和监督。乡镇农经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劳方案的审核,并报经县级农经部门核准。在此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要逐村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的筹劳方案要分解到户,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劳的监督管理。严禁县乡无偿调用一事一议筹劳;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严禁未经民主议事程序向农民筹集劳务;严禁突破限额向农民筹集劳务。对于违反筹劳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要及时制止,按规定予以处理。
二○○四年二月五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4〕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