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04-00116 | 分 类: | 政府文件 城市规划 批复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04-06-01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枫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 主 题 词: | 风景名胜区 规划 保护 景区 管理 |
文 号: | 苏政复〔2004〕49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枫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 ||
时 效: |
苏政复〔2004〕49号
省政府关于枫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审批枫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苏府呈〔2003〕2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枫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划定的景区及保护区的范围。同意规划所确定的风景名胜区性质、规划原则及景区总体布局。
二、枫桥风景名胜区是以古刹、古镇、古关、古桥、古运河为景观特色,适宜开展游览观光、宗教文化等活动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要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和利用好风景名胜区的自然与人文资源。
三、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编制风景名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核心保护区范围,明确保护内容和保护措施,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土地与风景名胜资源。景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批和控制。同时,要加强对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的控制。
四、要按照《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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