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05-00132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通知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 文 日 期: | 2005-02-26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通知 | 主 题 词: | 湖泊 保护 规划 条例 政府 |
文 号: | 苏政办发〔2005〕9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公布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通知 | ||
时 效: |
苏政办发〔2005〕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
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经调查核实,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洪泽湖等137个0.5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城市市区内湖泊、城市饮用水源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现予公布。
湖泊具有行蓄洪、供水以及发展养殖、航运、旅游等多种功能,对于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政府要根据《条例》规定,对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抓紧编制保护规划,统筹安排防洪、水资源配置和开发利用等事项。规划编制实行分级负责,其中省管湖泊规划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县管理的湖泊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要全面贯彻《条例》,按照湖泊保护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湖泊资源保护,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湖泊资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保护和管理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条例》的各类行为。各级环保、渔业、交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附件: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
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办发〔2005〕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