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5-00144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5-03-28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主   题   词: 长江禁渔 长江 实施 资源 渔业
文          号: 苏政办发〔2005〕24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22〕9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5〕24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我省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03年起,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我省长江段除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鱼类捕捞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这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长江渔业资源养护管理措施。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以来,沿江各市县做了大量工作,对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改善长江水资源生态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为进一步巩固长江禁渔成果,保证我省长江禁渔期制度长期有效实施,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意义。长江是我国重要的水生资源基地,拥有丰富的水生资源。我省长江段处于江海交汇口,拥有许多珍稀水生资源。近年来,由于捕捞强度不断增强等原因,长江生态环境面临多方面的威胁,水生生物资源衰退的状况比较严重,一些珍稀水生动物濒临灭绝。全面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不仅是保护长江水生生态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自觉落实长江禁渔期制度各项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我省长江禁渔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沿江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长江禁渔期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禁用渔具及渔业捕捞证的发放管理,强化监督和执法。禁渔期间,沿江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渔业(渔政)、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面、港口、市场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采取灵活多样的监督检查形式,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要建立健全违规举报制度,通过设立和公布举报热线等方式,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监督。

  三、加强长江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要将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纳入政府生态环境建设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使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成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要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省渔业主管部门要重视长江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的保护、监测,组织制定长江渔业资源增殖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渔业资源和水生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综合治理方针,实行禁放结合,长期坚持。

  四、做好长江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和安置工作。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对沿江专业渔民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提供技术培训服务,开展和扶持长江渔民转产转业,支持渔民退出长江捕捞业,减轻长江捕捞强度。要广辟生产门路,妥善安排好专业渔民的生产,拓宽渔民收入渠道。要把符合条件的长江专业渔民全部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对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的组织领导。沿江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通告、标语、传单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长江禁渔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渔民的守法意识和保护资源环境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水平。加大经费投入,把长江禁渔必需的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禁渔工作需要。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5〕2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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