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06-00113 | 分 类: | 政府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批复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06-12-31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省管湖泊保护规划的批复 | 主 题 词: | 湖泊 湖泊保护 管理 保护 加强 |
文 号: | 苏政复〔2006〕99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省管湖泊保护规划的批复 | ||
时 效: |
苏政复〔2006〕99号
省政府关于省管湖泊保护规划的批复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报送〈江苏省省管湖泊保护规划〉(报批稿)的请示》(苏水管〔2006〕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洪泽湖、骆马湖、高邮湖、邵伯湖、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白马湖、宝应湖、太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等12个省管湖泊,以及嘉菱荡、鹅真荡、宛山荡等3个跨市湖泊保护规划。同意规划提出的湖泊保护范围、湖泊功能区划、保护措施和实施意见。
二、湖泊具有行蓄洪、供水、生态及湿地保护,以及发展养殖、航运、旅游等多种功能。加强湖泊保护,对于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你厅要会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全面贯彻《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认真组织实施湖泊保护规划,切实加强湖泊资源管理保护,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湖泊资源。
三、省管湖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你厅作为省管湖泊的主管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湖泊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划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相应管理部门(机构),切实加强对省管湖泊的管理保护。
四、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湖泊水质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
五、湖泊保护涉及面广,省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管理和保护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各级环保、渔业、交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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