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09-01237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城市规划 通知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 文 日 期: | 2009-11-09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高淳县为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 主 题 词: | 保护 |
文 号: | 苏政办发〔2009〕125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公布高淳县为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 ||
时 效: |
苏政办发〔2009〕125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高淳县为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南京市人民政府申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组织评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高淳县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现予公布。
做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对于继承发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城市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高淳县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依法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切实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9〕12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