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9-01237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城市规划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9-11-09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高淳县为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主   题   词: 保护
文          号: 苏政办发〔2009〕125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公布高淳县为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时          效:

  

  苏政办发〔2009〕125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高淳县为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南京市人民政府申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组织评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高淳县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现予公布。

  做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对于继承发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城市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高淳县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依法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切实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9〕12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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