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0-00055 分          类: 政府文件 城市规划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0-06-21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泰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主   题   词: 历史 保护 面积约 公顷
文          号: 苏政复〔2010〕34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泰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时          效:

  

  苏政复〔2010〕34号

 

  省政府关于泰州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规划的批复

泰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泰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请示(泰政发〔2010〕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泰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8-2020)》和规划确定的保护原则与目标任务。

  二、同意你市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为西至城河、青年北路,北至城河、海阳路,东至城河、鼓楼北路、万字会路,南至城河、南水关遗址、丰裕路,面积约4.43平方公里。同意划定四个历史文化街区,分别为城中历史文化街区,面积约12公顷;五巷-涵西历史文化街区,面积约15公顷;涵东街历史文化街区,面积约8公顷;渔行水村历史文化街区,面积约8公顷。

  三、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完善政策措施,依法实施管理。重点保护历史城区“水城一体、街河并行”的空间格局,维护城河开敞空间,整治重要道路两侧、滨水地区的空间界面,并切实加强建筑高度和整体风貌控制;进一步完善历史城区功能,优化道路系统,建设好市政和防灾配套设施,不断提升历史城区的人居环境质量;加大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街巷、历史建筑、水系等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力度,积极传承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抓紧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详细规划,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和要求,全面落实保护措施。加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对传统风貌造成不良影响。

  五、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文章下载:苏政复〔2010〕34号.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