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0-00075 | 分 类: | 政府文件 旅游、服务业 批复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10-08-06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虎丘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 主 题 词: | 景区 风景名胜区 规划 建设 保护 |
文 号: | 苏政复〔2010〕53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虎丘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 ||
时 效: |
苏政复〔2010〕53号
省政府关于虎丘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虎丘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苏府呈〔2010〕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虎丘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核心景区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性质、空间布局及景区保护、建设与发展目标。
二、虎丘山风景名胜区是人文资源与自然资源有机结合,以苏州标志虎丘塔为景观特征,融自然山水、吴文化于一体,集风景游览、休闲游憩等功能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要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加强景区规划、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维护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生态功能、文化内涵与地方特色。
三、按照总体规划要求,抓紧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以及景区西部、南部地块环境整治与建设方案。要协调好景区与城市建设的关系,通过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整体开发,改善景区周边环境,拓展景区游览空间,完善景区服务功能。
四、严格按程序审批景区内各类建设活动,核心景区内严禁建设任何与资源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对重大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多方案优化比选,提高规划建设水平。加强对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的控制,协调好风景名胜区与周边城镇的关系,提升景区整体景观质量。
五、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综合管理职能,研究制订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专项制度,依法加强对景区规划实施和开发建设的监管,切实提高景区管理水平。
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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