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1-00166 分          类: 政府文件 城市规划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1-12-15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主   题   词: 保护 历史 历史文化 规划 环境
文          号: 苏政复〔2011〕72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关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时          效:

 

  苏政复〔2011〕72号

  

    省政府关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规划的批复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请示》(宁政发〔2011〕4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0-2020)》和规划确定的保护原则与目标任务。

  二、望你市按照保护规划要求,依法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格局和风貌以及城南历史城区、明故宫历史城区、鼓楼—清凉山历史城区。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老城“龙盘虎踞”山水环境、“环套并置”的历代都城城廓、历史轴线和历史街巷的保护,严格控制老城的建筑高度、主要景观视廊和重要景观界面。保持历史城区的空间尺度、街巷格局和环境风貌,充分彰显城市特色。合理调整老城功能,控制人口容量,完善交通和市政设施,不断提升老城的人居环境和综合品质。

  三、抓紧编制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的详细规划,并明确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要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原则,保护范围内建筑遗存不得改变高度、体量、整体风貌,其他建筑的改善、整治要与历史环境相协调;保护更新要采取小规模渐进方式,不得大拆大建,防止对整体风貌造成不良影响。

  四、加大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镇古村、重要遗址和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力度,积极挖掘和传承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本《规划》,制定分期实施计划,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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