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6-00149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林业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06-05-30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苏政办发〔2006〕40号 主  题  词 采伐 管理 林木 林业 森林采伐限额
内容概述 关于贯彻实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7]16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6〕40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贯彻

  实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

  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措施。江苏是一个以平原为主的省份,森林覆盖率较低,森林资源十分珍贵,必须切实加强管理,执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采伐。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管理、监督,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实施 “十一五”期间

  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

  (省林业局  2006年5月)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批准下达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129.9万立方米、毛竹889.3万根。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巩固绿色江苏建设成果,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一五”期间,是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森林覆盖率要达到20%,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40%,绿色江苏建设任务十分艰巨。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核心措施,是加强森林科学经营的关键手段,对巩固绿色江苏建设成果,正确处理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关系,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严格监督。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采伐限额是否严格执行等列入考核内容,严格考核,确保“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贯彻执行。

  二、严格实行总额控制、分类管理

  “十一五”期间,国家对森林采伐继续实行总额控制、分类管理。根据国家审核确定的限额,我省制定了分市分部门的年森林采伐限额(见附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指导和监督。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公民、法人、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其森林采伐限额纳入所在县(市、区)的限额。林业部门所属的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采伐限额实行单列;铁路、交通、水利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在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栽自管的防护林的森林采伐限额,根据《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分别下达给上海铁路局、济南铁路局、省交通厅、省水利厅进行管理;城市和建制镇林木的更新采伐限额,下达给省建设厅管理。

  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连年结转;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为了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建设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省林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预留10%的限额指标进行调控。交通、铁路、水利、城建等部门或单位经营的森林,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本系统采伐限额的执行。

  “十一五”期间年度木材生产限额计划,原则上按照年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

  三、严格林木采伐审批,坚持凭证采伐

  对林木实行凭证采伐管理,是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科学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具体措施。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采伐森林、林木的,必须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含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批准文件,有权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绝不允许以证代批或以批代证。省和设区的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采伐森林、林木,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森林、林木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建设单位办理林木采伐批准文件时,必须提交含有批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建设用地审批同意文件。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按照《森林法》规定,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林权证或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凡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不予发证。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技术人员承担完成。发证部门或单位,要对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造林进行核查监督,对违规采伐的要及时纠正或收回采伐许可证;对采伐迹地不能及时更新造林或虽然造林但不合格的,不再发给新的采伐许可证。

  四、积极推行森林分类经营,提高森林科学经营和产业发展水平

  对公益林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科学经营,促进其向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最佳状态发展。公益林的建设、管护和补偿等由各级政府为主承担,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不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

  对商品林要放活机制、集约经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商品林的培育、经营和利用由所有者依法自主经营,政府予以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要大力发展商品林特别是速丰林和工业原料林,推进林浆纸一体化建设,鼓励木材精深加工,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发挥森林资源可再生优势,大力加强生物质能源林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林业产业政策,明确市场准入条件,严格限制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木材加工企业的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扩张,积极支持以木材、竹材为原料的大型加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原料林基地,引导林业产业健康发展,增强各种社会主体特别是非公有制主体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有效提高木材及林产品的供给能力,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

  五、加强林业法制建设和改革创新,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加强林业法制建设,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根据新时期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需要,做好现行林业法规、规章的修订完善工作,尽快起草制定生态公益林管理、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湿地保护等法规、规章。加大林业执法力度,整合林业执法资源,建立统一、高效的林业综合执法体系,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行为。加强林政执法队伍的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和统一装识制度,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从事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人员须持《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资格证书》上岗,从事林木采伐调查更新作业设计的人员须持《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调查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上岗。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征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制度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实行林地用途管制。

  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要积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发展的要求,将公益型国营林场纳入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骨干作用。认真抓好国家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的改革试点,稳定推开,逐步改变现行的造林投资方式。

  六、健全管理机构,加大林木采伐监管力度

  要稳定和充实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和林业行政稽查、林业公安队伍。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加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是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实施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努力解决木材检查执法人员的编制和执法经费,改善木材检查监督的执法环境和条件,使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实行木材(含竹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制度。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取得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严禁木材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为确保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省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将对森林采伐限额、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全省。

  附件:江苏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文件下载及其附件:苏政办发〔2006〕4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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