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3-01430 分          类: 政府文件 土地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3-12-19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扬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批复 主   题   词: 公顷 保护
文          号: 苏政复〔2013〕116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扬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批复
时          效:

  

  苏政复〔2013〕116号

  

    省政府关于扬州市基本农田划定

  实施方案的批复

扬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扬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请示》(扬府发〔2013〕1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广陵区、江都区、邗江区和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6县(市、区)共划定基本农田270186.8483公顷,其中,广陵区8602.9037公顷、江都区63623.3053公顷、邗江区11719.3976公顷、宝应县69695.2152公顷、高邮市77755.0852公顷、仪征市38790.9413公顷。

  二、原则同意6县(市、区)涉及基本农田划定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后,你市划定基本农田270186.8483公顷,落实了国务院批准的《扬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26964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三、你市要指导6县(市、区)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落实保护地块、落实保护责任、健全保护图表册、设立保护标识、建立保护数据库等工作。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工作完成后,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成果验收与报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日

 

文件下载:szfu[2013]116(2013-12-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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