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3-01430 | 分 类: | 政府文件 土地 批复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13-12-19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扬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批复 | 主 题 词: | 公顷 保护 |
文 号: | 苏政复〔2013〕116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扬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批复 | ||
时 效: |
苏政复〔2013〕116号
省政府关于扬州市基本农田划定
实施方案的批复
扬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扬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请示》(扬府发〔2013〕1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广陵区、江都区、邗江区和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6县(市、区)共划定基本农田270186.8483公顷,其中,广陵区8602.9037公顷、江都区63623.3053公顷、邗江区11719.3976公顷、宝应县69695.2152公顷、高邮市77755.0852公顷、仪征市38790.9413公顷。
二、原则同意6县(市、区)涉及基本农田划定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后,你市划定基本农田270186.8483公顷,落实了国务院批准的《扬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26964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三、你市要指导6县(市、区)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落实保护地块、落实保护责任、健全保护图表册、设立保护标识、建立保护数据库等工作。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工作完成后,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成果验收与报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