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4-00006 | 分 类: | 政府文件 土地 批复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14-01-09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淮安市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批复 | 主 题 词: | 公顷 划定 保护 |
文 号: | 苏政复〔2014〕4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淮安市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批复 | ||
时 效: |
苏政复〔2014〕4号
省政府关于淮安市基本农田
划定实施方案的批复
淮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淮安市各县区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请示》(淮政发〔2013〕2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清浦区、淮安区、淮阴区和涟水县、洪泽县、金湖县、盱眙县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7县(区)共划定基本农田422292.5538公顷,其中,清浦区4156.0212公顷、淮安区76584.5113公顷、淮阴区66672.988公顷、涟水县94683.2524公顷、洪泽县33988.7291公顷、金湖县45239.4756公顷、盱眙县100967.5762公顷。
二、原则同意7县(区)涉及基本农田划定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后,你市划定基本农田422292.5538公顷,落实了省政府批准的《淮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42122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三、你市要指导7县(区)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落实保护地块、落实保护责任、健全保护图表册、设立保护标识、建立保护数据库等工作。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工作完成后,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成果验收与报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