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4-00091 | 分 类: | 政府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批复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14-06-15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3年修编)的批复 | 主 题 词: | 太湖治理 实施 方案 太湖 政府 |
文 号: | 苏政复〔2014〕74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3年修编)的批复 | ||
时 效: |
苏政复〔2014〕74号
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
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3年修编)的批复
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上报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3年修编)的请示》(苏发改区域发〔2014〕2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3年修编)》(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修编》),由你委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各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充分认识推进新一轮太湖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2007年以来,我省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把太湖治理作为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深入实施太湖治理国家总体方案和省实施方案,连续6年实现国家“两个确保”的太湖治理目标。但是,对照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对照人民群众的期盼,太湖治理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决不能有丝毫松懈。2013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修改完善了太湖治理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太湖治理新要求,省委、省政府要求全力推进新一轮太湖治理工作,在更高水平上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促进水质持续改善、生态持续修复。各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太湖治理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环境制度刚性约束,着力破解水污染防治难题,改革创新,铁腕治污,努力把太湖治理打造成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工程”。
三、认真落实太湖治理工作责任。《实施方案修编》结合江苏工作实际,提出了我省太湖治理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明确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我省今后一个阶段太湖治理的指导性文件。各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要以“一环两区”(环太湖一级保护区、太湖上游地区和望虞河调水通道沿线地区)和省界断面为治理重点,突出氮磷污染控制,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扎实开展控源截污、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提高治太科技水平,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在更高水平上实现“两个确保”。太湖流域地方政府是《实施方案修编》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及时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逐级分解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切实做到“目标、项目、资金、责任”四落实。省太湖办要认真履行“组织实施、综合监管”职能,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年度目标责任书。你委和财政厅要按照“统分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做好年度省级太湖治理专项资金安排,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在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加强指导。省环保厅要编制实施太湖流域总氮、总磷污染控制方案。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太湖治理行业规划,以及技术规范、项目验收等工作,加强业务协调指导。
四、严格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制度。省政府每年与流域五市政府、省有关部门签订太湖治理目标责任书,保障规划方案目标与年度目标相衔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苏政办发〔2013〕196号),创新督查方式,形成条块联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督查格局。省有关部门要做好《实施方案修编》执行情况年度绩效评估,组织对治太资金项目安排、相关经济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受省政府委托,省太湖办对《实施方案修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负责检查、考核下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及任务完成情况,制订太湖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细则,对任务未完成或工作不力的下发《督察意见书》,并督促整改。对太湖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对渎职失职的,由监察机关进行问责或追究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