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4-00092 | 分 类: | 政府文件 土地 批复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14-06-16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苏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批复 | 主 题 词: | 公顷 划定 保护 |
文 号: | 苏政复〔2014〕72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苏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批复 | ||
时 效: |
苏政复〔2014〕72号
省政府关于苏州市基本农田
划定实施方案的批复
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苏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请示》(苏府呈〔2013〕1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和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等8市(区)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经依法核销后,你市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177704.2768公顷。
二、原则同意8市(区)涉及基本农田划定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后,你市共划定基本农田178340.4195公顷,其中,常熟市45824.7528公顷、张家港市31898.2631公顷、太仓市27305.5517公顷、吴江区41213.5263公顷、吴中区15568.2263公顷、相城区13024.6157公顷、苏州工业园区42.1公顷、高新区3463.3836公顷。
三、你市要指导8市(区)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落实保护地块、落实保护责任、健全保护图表册、设立保护标识、建立保护数据库等工作。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工作完成后,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成果验收与报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6日
文件:szfu[2014]72(2014-06-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