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4-00118 分          类: 政府文件 其他 通告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14-08-06 00:00:00
标          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 主   题   词: 柴油 销售
文          号: 苏政发〔2014〕89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9]70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发〔201489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

  第四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第四阶段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13《车用柴油(Ⅳ)》技术要求的柴油。

  二、在2014年4月1日南京市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基础上,自2014年10月1日零时起,在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点)销售第四阶段车用柴油。各市主城区和高速公路两侧加油站(点)不得销售普通柴油,其他加油站(点)不得向除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以外的机动车销售普通柴油。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期。各单位在完成油品置换后,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容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的柴油名称后加注“(Ⅳ)”字样。

  四、第四阶段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油品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工商、商务、质监、物价、能源、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柴油批发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6日

 

文件:szfa[2014]89(2014-08-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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