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4-00254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4-09-19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苏政办发〔2014〕75号 主  题  词 能源 发展 控制 能源消费总量 经济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苏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7]16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1475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9日

 

 

    江苏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4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建立健全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双控”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保障合理用能,拓展清洁用能,激励节约用能,限制过度用能,淘汰落后用能,确保民生用能,初步构建政策引导、市场驱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节能长效机制,倒逼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结合,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坚持控制总量与节能减排相结合,按照“统筹谋划、相互衔接、积极探索、有序推进”的原则,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发展潜力,将国家确定的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年均增速控制目标作为预期性指标进行设定、分解、考核。

  (一)统筹谋划。统筹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系统设计,逐级分解落实控制目标,引导各地注重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努力形成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绿色增长的倒逼机制。

  (二)相互衔接。把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作为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低碳行动方案的重要措施和推进能源改革发展的重大任务,与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和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紧密衔接、相互支撑,形成合力,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三)积极探索。在加强和改进行政主导、政策引导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和发展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非化石能源生产和利用,使总量控制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相结合。

  (四)有序推进。着眼于有效保障科学发展对能源的合理需求,积极把握能源生产和消费规律,充分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能源消费特征,确定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十二五”期间,重在夯实工作基础,建立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工作机制。

  三、控制目标

  2014-2015年,全省能耗增量力争控制在1520万吨标煤,能耗年均增速力争控制在2.5%。“十二五”期间,可再生能源、煤层气与页岩气利用量超出国家分解量的部分暂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8%以上,一次能源消费中非化石能源比重提高到7%以上。

  四、主要措施

  (一)加快产业升级。大力实施转型升级工程,坚持创新驱动、扩大内需、服务经济“三个为主”的方向,以新兴产业倍增、服务业提速、传统产业升级“三大计划”为抓手,加快推动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规划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项目以及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淘汰落后产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等手段,淘汰经济效益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落后产能。压缩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热电机组和自备电厂上大压小、兼并重组供热区,扩大燃煤小锅炉“禁燃区”范围。重点在印染、化工、水泥、造纸、铅蓄电池等行业,全面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工艺和设备,腾出用能空间。(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能源局)

  (三)深化节能管理。县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加强能源消费准入管理,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耗增量的重要措施。对能源消费总量超出控制目标的地区新上高耗能项目,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有条件的地区,试行新增用能、新增用电许可制度。大力实施现有用能大户节能改造,重点抓好火电、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纺织等重点行业以及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工作。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灯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

  (四)加大技术创新。加大对节能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实施节能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低温能应用等关键技术与设备国产化。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高压变频调速等节能技术。通过创新能源开发、转化、利用技术,提高能源行业整体效率和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责任部门: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强化激励约束。严控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制订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年度实施方案。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受理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能源局)

  (六)发展新能源。推动能源结构清洁化,充分利用国家鼓励发展和利用非化石能源的政策,制定和实施以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秸秆能源化利用等为重点的新能源发展规划,推动分布式能源发展,切实解决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问题,明确各地和有关行业发展目标(包括五年目标和年度目标),研究制定财政支持和价格扶持政策,促进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非化石能源持续快速规模化发展。(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能源局、电力公司)

  (七)推进回收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及农林废物能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节能新型建筑材料,努力实现废弃物就地消化,减少转移。培育一批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办公用品等再制造示范企业,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和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积极推进垃圾分类试点,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能源局)

  (八)完善价格机制。推进电力、天然气、石油等领域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兼顾地方实际,把电量阶梯电价与峰谷分时电价结合起来,实施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峰谷电价实施方案。完善输配电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防止高收入居民无序发展住宅燃气供暖系统。按照产业政策和能耗(电耗)限额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实行差别电价,并逐步提高差别电价幅度。对超过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责任部门:省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能源局、电力公司)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的组织落实,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各市、县要明确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负责。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统计局、物价局、能源局、法制办、电力公司)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强促进控制能源消费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有利于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提高非化石能源生产和消费比重的投资管理、能源消费准入以及财政、税收、金融、价格激励约束等政策。试行发电、工业燃料等生产用天然气计划管理。实行资源有偿使用,积极培育节能市场,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指标交易制度。(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能源局、法制办)

  (三)加强监测预警。加强能源统计基础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市、县两级政府、重点用能企业和非化石能源行业的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能源消费总量预测分析,准确把握运行动态,不断增强预见性、针对性。跟踪监测分析地区、能源密集型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情况,及时预警并提出应对措施。(责任部门: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能源局)

  (四)实施科学考评。研究制定我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指标,把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把目标任务完成、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考核由单纯比经济总量、比发展速度转变为比发展质量、比发展方式、比发展后劲,倒逼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对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评估,完善政策措施,确保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取得实效。(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能源局)

  附件:2014-2015年各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文件及附件:szbf[2014]75(2014-09-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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