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6-01433 分          类: 政府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6-04-01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全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 主   题   词: 森林 采伐限额 政府 森林资源 十三五
文          号: 苏政复〔2016〕36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全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
时          效:

苏政复〔2016〕36号

  

省政府关于全省“十三五”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局:

  省林业局《关于报请省政府下达全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请示》(苏林资〔201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同意省林业局编制的全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对于保障我省森林资源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坚持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并重,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

  三、“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地各行业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对已落实到限额编制单位的采伐限额,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截留,不同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要按照采伐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我省平原农区林业建设采伐管理政策,统筹发挥林木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林木覆盖率、林木蓄积量、林地保有量等指标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开展森林培育和采伐。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因保护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林木采伐和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管、指导和服务,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铁路、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经营的森林,是我省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确保不突破“十三五”采伐限额。

  附件:全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一览表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fu[2016]36(2016-04-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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