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25-00289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工业、交通,旅游、服务业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25-11-2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游艇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办规〔2025〕6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游艇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          效: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9日。本措施以外的相关事项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推动游艇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规〔2025〕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动游艇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游艇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游艇业属于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性产业,对提升现代服务业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推动全省游艇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消费,打造发展新优势,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创新游艇业发展政务服务

(一)优化游艇检验服务。全面提升游艇检验便利化水平,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能简则简、能快则快”的原则,简化检验程序、优化检验流程、缩短检验时间。持有CE和ABYC认证证书的进口游艇,检验时可不要求其提供图纸资料,但应核对其认证证书或检验证书与实船的符合性;国内取得型式检验证书的新建批量游艇,可直接换发游艇适航证书。适航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游艇,在江苏省内转籍不再开展现场检验,直接换发证书。(省交通运输厅、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登记办理。允许江苏省以外的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游艇所有人与在江苏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签订游艇委托管理协议后,在游艇俱乐部所在地办理游艇登记手续。其中,航行水域为内河的游艇在游艇俱乐部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备齐相关材料并提交登记申请后,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航行水域涉及沿海的游艇,在游艇俱乐部备案管理的所在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备齐相关材料并提交登记申请后,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航行报备。游艇所有人或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实施游艇航行水域“首航报备”。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可通过信息化系统“一键报告”。(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俱乐部备案。对在江苏省注册登记的游艇俱乐部,优化备案环节、提高备案效率,鼓励引导游艇纳入俱乐部统一管理。其中,内河游艇俱乐部备案材料报送齐全后由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沿海游艇俱乐部备案材料报送齐全后由所在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安全保障。加强游艇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守牢安全底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游艇俱乐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俱乐部安全管理能力;督促游艇所有人依规为游艇配备AIS等通信设备,确保游艇航行轨迹完整、可视。加强游艇培训机构建设和管理,强化游艇业务培训,提升游艇操作人员安全操作水平。落实生态环保相关要求,注重保护生态安全。(省各有关部门、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数智服务。研究开发游艇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游艇检验登记、航行报备、应急救助等信息互通共享,推动游艇监管服务一体化;同步整合游艇靠泊设施、适航区域、游艇租赁等信息,为游艇所有人、游艇俱乐部、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等提供多元化服务。(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激活游艇消费

(七)探索开展游艇租赁。推进以游艇俱乐部为主体开展12人及以下的游艇租赁试点,允许游艇俱乐部以租赁方式向承租人提供游艇和驾驶劳务服务,促进游艇消费大众化。(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游艇租赁管理。探索建立覆盖游艇租赁业务全链条的管理体系,明确租赁商事登记、行为规范、租赁合同、安全责任等核心内容,规范游艇租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将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及租赁游艇相关信息进行建档管理,同时将游艇租赁信息推送所在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开发游艇旅游产品。以满足游艇消费大众化需求为导向,先行在具备游艇活动条件的水域,精心打造生态观光、休闲度假、水上运动等适合游艇游玩的特色旅游产品,提升游艇旅游体验;探索开发沿海水域游览观光、体育运动等文体旅游产品,同步优化服务保障措施。加强游艇文化宣传,开展游艇科普讲座、游艇试乘体验、游艇安全试驾等活动,以沉浸式、多样化、低门槛的参与方式,提升公众参与热情和积极性,扩大游艇消费群体。(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体育局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引导开展游艇赛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策划举办游艇相关赛事活动,促进游艇行业交流合作,提升江苏游艇业知名度。(省体育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游艇展会推介。坚持“内部挖潜+外部借力”双向发力,完善游艇展示推广体系,支持游艇行业在省内举办展会。依托省内旅游节展举办游艇旅游推介会,加大游艇旅游产品宣传力度,有效激活省内市场需求。积极支持省内游艇制造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三亚国际游艇展、上海国际游艇展等各类活动平台,展示江苏游艇制造技术与产品优势,进一步开拓省外游艇消费市场。(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游艇综合服务能力

(十二)划定适航区域。对照游艇发展需要和航行必备条件,围绕大众化游艇旅游项目需求和各类游艇航行需要,省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指南,明确划定标准和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水域进行全面摸排,先行在湖区、滨水景区、封闭水域划定游艇适航区域,2025年底前完成第一批次适航区域划定和对社会公布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适航区域划定情况,完善水上应急搜救点建设,强化相关人员、装备配备。(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林业局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配套设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出台港口外停泊点的相关制度性文件,优化相关审批程序,新建、改建、扩建一批游艇靠泊设施、下水坡道、系泊锚地、陆上干仓、补能设施以及环保配套设施设备,探索建设电子围栏等信息化防控体系。加强沿海沿江沿河沿湖文化景观再造和生态治理,完善游艇旅游配套基础设施设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推动在适合游艇活动且旅游资源丰富的区域建设集游艇停泊、供油供水、商务休闲、餐饮住宿等为一体的游艇综合服务中心,着力提供安全、智慧、便捷、舒适的综合服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游艇研发制造能力

(十五)推动研发设计创新。支持设计院所及企业研发适合大众化消费的游艇,形成系列化产品。提升游艇工业美学设计、舱室空间利用、内装设计等游艇设计能力。加强游艇动力设备、齿轮箱等游艇关键核心部件研发。支持游艇制造企业加大对锂电池和电力推进设备的研发投资,提升新能源电动游艇的装备集成能力。鼓励开发智能航行辅助系统,实现游艇自动避障、航线规划等功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全链制造能力。以满足大众化消费需求为重点,大力发展中小型游艇,推进相关产品批量化生产,推动游艇从“小众高端”向“大众普及”转型。加强游艇配套供应链建设,支持企业制造纯电动力系统等游艇关键核心零部件及辅助设备。鼓励制造新能源清洁能源新型游艇,提升先进复合材料及铝合金游艇制造能力。支持游艇维修业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动游艇业集聚发展。依托南京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及苏州、无锡、常州等游艇配套产业集中度高的区域,合力建设特色明显、集聚发展的游艇业集群。(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营造游艇业发展良好环境

(十八)加强组织推进和规划引领。充分发挥省推动游艇业发展工作专班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全省游艇业发展的统筹协调,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部门加强协同、各负其责,形成推进合力。编制江苏省游艇业发展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游艇业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推进全省游艇业高质量发展。(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动游艇业管理立法制规。适时制定出台游艇业管理相关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源头上规范游艇及游艇俱乐部管理,破解发展瓶颈制约,促进游艇业安全、健康发展。(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司法厅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财政金融支持。探索创新对游艇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措施,为游艇建造、购买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贷款和融资租赁等服务,并纳入全省“交运贷”“交运租”贴息支持范围。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游艇相关保险业务,优化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群体保障需求。(金融监管总局江苏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组织开展试点示范。支持无锡市、苏州市开展游艇业发展试点,围绕游艇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制约因素,在游艇租赁、制度建设、财政金融、消费业态培育、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探索发展路径,为全省游艇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无锡、苏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9日。本措施以外的相关事项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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