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美好“政”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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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
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政策依据:
1.《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 36 号)
2.《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3 号)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
5.《关于调整部分缴费不满 15 年参保人员相关政策的通知》(苏人社
发〔2011〕289 号)
6.《国务院关于颁发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 和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 的通知》(国发〔1978〕104 号)
7.《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1〕20 号)
8.《〈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
〔2007〕24 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
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 号)
1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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