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
人获得住房保障应该承担什么法
律责任?
答:(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
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保
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
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
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住房保障。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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