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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廉租住房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
                     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
                     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2 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廉租住房。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
                     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

                     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经领取
                     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以前
                     房租;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情节严重的,5 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
                     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
                     管部门限期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
                     责任。

                         (四)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
                     究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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