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1   来源:省民政厅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防范化解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落实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省民政厅结合我省实际,牵头起草了《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南京市中山北路277号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邮编210003);

2.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sylfw@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31日。

附件:《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docx

江苏省民政厅

2024年10月1日


《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发布日期:2024-11-8   来源: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4年10月1日-10月31日,省民政厅就《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3条建议意见。

关于建议《办法》要明确养老机构预收会员费的限额,政府要加强会员费监管,以防资金流失造成损失。本《办法》制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同时参考了民政部等七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主要内容。会员费限额根据《意见》规定为“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因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收费水平与服务需求挂钩,不宜统一规定数值。《办法》也按照《意见》要求对会员费的监管提出了专用账户存管等措施。

关于建议《办法》适用范围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扩展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制定基于上位文件《意见》。《意见》明确为面向养老机构的政策,本《办法》遵从上位文件规定,面向养老机构。

关于建议将《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改为《江苏省养老服务预收费管理办法》。本《办法》面向养老机构而非养老服务,原因同上条。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江苏省民政厅

2024年11月8日


意见征集

1、昵称*
2、联系方式*
3、意见建议*
 
提交成功,感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