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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民志愿军等,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复员军人享
                                 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一)
                                 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二)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

                                 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三)有复员军人证等原始档案材料。
                                 截至 2016 年 9 月,我省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后
                                 入伍的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省定标准分别为不低于当地上
                                 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 75%、70%、65%。各地均在省定

                                 标准基础上有所提高。







                                          问:我爱人是一名复员军人,
                                      现已去世,请问作为复员军人遗孀,

                                      我是否可以享受民政部门发放的复
                                      员军人遗孀生活补助?







                                            答:复员军人去世后,其遗孀享受民政部门
                                        发放的生活补助,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一)复
                                        员军人生前领取由民政部门发放的定期定量生活

                                        补助;(二)遗孀本人无固定收入。目前,我省
                                        复员军人遗孀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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