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美好“政”发生
P. 262
三、为消费欺诈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
《条例》对消费欺诈中的十三种常见欺诈行为进行了类型化,
规定了七种“确定”欺诈行为和六种“推定”欺诈行为,并明确了
行政处罚措施和民事加倍赔偿。一方面让消费者易于识别欺诈行为,
另一方面让经营者明白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欺诈,一旦实施这类行为,
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更为重要的是,为市场监管部
门采取行政手段遏制打击这类欺诈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四、为非现场和会议推介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设定了更
多义务
《条例》给非现场和会议推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设定了更多义务:
一是消费争议先赔付。不但规定了采用网络、电视、广播、电话、
邮购、会议推介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义务
信息核验、实情告知、承担责任等义务,而且要求非现场购物平台
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建立先行赔付制度。
二是不宜退货需确认。参照对网络购物消费者的保护,让非现
场和会议推介购物的消费者享有“后悔权”,可以在七日内无理由
退货,并要求经营者对根据国家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做出
明确标注。近年来,少数不法经营者经常利用会议等方式向老年消
费者推销保健品、医疗器械等商品或服务,老人事后想退货却遭遇
退货难。《条例》的上述规定,加强了对老年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56 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