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美好“政”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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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
                  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

                                         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7 号)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的,当期因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
                                         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
                                         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
                  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既有货物销售又提供服务的纳税人,享受小微免税的额度
                  是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2 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

                  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
                  税 9 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
                  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

                  自2018年1月1日 起 至2020年12月
                  31 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
                  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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