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美好“政”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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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

                           ◎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
                       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
                           ◎ 3 年内每户每年限额扣减 9600 元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

                           ◎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
                       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 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3 年内每人每年限额扣减 6000 元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企业
                           ◎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
                       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  招录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
                       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 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3 年内每人每年限额扣减 5200 元



                           吸纳特殊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

                       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 号)
                           2.《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46 号)
                           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

                       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
                       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7〕35 号)
                           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
                       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7〕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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