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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
                     业创业证”或 2015 年 1 月 27 日前取得的《就
                     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
                     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

                     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5200 元。











                                    问:我开了一家公司,响应政府的
                                号召安置残疾人就业,我想了解对于安

                                置残疾人就业有没有税收优惠?



                                         答:(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
                                    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 加计扣除。
                                        (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
                     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

                     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限额为每人每年 3.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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