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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
业创业证”或 2015 年 1 月 27 日前取得的《就
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
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
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5200 元。
问:我开了一家公司,响应政府的
号召安置残疾人就业,我想了解对于安
置残疾人就业有没有税收优惠?
答:(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
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 加计扣除。
(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
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
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限额为每人每年 3.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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