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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 1996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儿童。1996 年以前出生的,一律不予补
                     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因户口登记或出国等需要出
                     具出生证明的,可持接产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相关材

                     料,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或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出
                     生情况公证。






                                    问:据说 2015 年国家实施流动人
                                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2016 年起,

                                我们外出务工还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
                                证明吗?如果本人一定要办理纸质的流
                                动人口婚育证明,如何办理?





                                        答:我省于 2015 年 12 月底,建立了集中统一的流
                                    动人口婚育证明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流动成年
                                    育龄妇女(18-49 周岁女性)信息的网上查询和应用,整
                                    个流程通过网络实现,不需要流动人口本人申领和持有。
                                        如果流动人口在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出具纸质婚育

                     情况证明的,其本人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有关办事机构填写并递交
                     《江苏省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表》申请办理,也可委托直系亲属办理。
                     现居住地(户籍地)登录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婚育证明管理模块,核对电

                     子婚育证明信息与申请表信息是否一致。信息一致的,打印并加盖乡镇(街
                     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公章,信息不一致的,根据实际情况更新或给户
                     籍地发协查。打印件三个月内有效,功能与纸质婚育证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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