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美好“政”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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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中明确规定,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
1.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
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
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
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
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
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
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
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
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
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
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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