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美好“政”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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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发生投资损失可获得的补偿标准也有区别:
被投企业属于“种子期”,或属于优先支持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省财
政厅可按照最高不超过机构首轮实际投资额的 30% 给予风险投资损失补偿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机构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
可以按照首轮实际投资额的 20% 予以风险投资损失补偿。
被投企业属于“初创期”企业,省财政厅可按照最高不超过机构首轮
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机构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可以按照上述机构首轮实际投资额的
20% 予以风险投资损失补偿。
补充说明,被投资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需满足以
下要求:
该办法适用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国家和
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
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须在江苏省内注册经营,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优先支持入驻经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
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入选国家“千人
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端人
才在苏领办或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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